被滥用了的避风港原则:时间差下,没有原创能防盗
观点 被滥用了的避风港原则:时间差下,没有原创能防盗 观点 | 2018-09-10 10:53 被滥用了的避风港原则:时间差下,没有原创能防盗 张书乐

知识付费的风口已经过去了,泛娱乐的音频平台,似乎很难有让资本市场激动起来的暴富故事。

内容创作者的文字、音视频,其实也有一个黄金24小时,就是发布之初的24小时内,是最容易吸引流量的,也最容易被“小偷”们分流的。至于24小时后,热度下降,就算完成维权、盗版下架,也意义不大了。

越是热门的,这黄金24小时越成色十足。

于是,时间差,就成了一种利器。渡过时间差,立刻“避风港原则”。

1.jpg

日前,《丁道师杂谈》的作者丁道师就遇到了自己作品被盗播的糟心事儿:他发现自己和蜻蜓FM筹备多时,联合推出的一档原创音频节目——《丁道师杂谈》竟然出现在了喜马拉雅FM平台上,而该平台不仅公然出现专辑以及相关内容,且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免费收听和下载。

发现侵权后,丁道师很快与喜马拉雅FM取得了联系,但喜马拉雅FM给他的回复很简单:这是用户自主上传的。

随后,《国际金融报》记者向喜马拉雅方面进行求证,其回应,具体情况是有粉丝用户上传了丁道师作品被发现,而处理此事的是新客服,处理问题节奏较慢也未及时向上级反映此事,目前已和丁道师致歉和沟通过,相关内容已下架。

就此,《国际金融报》记者蒋佩芳和书乐进行了一番交流,愚以为:

音频和视频,相对于文字来说,‘指纹’更加明显,比起针对文字内容,花样百出的洗稿套路来说,音视频其实排查起来较为容易。

同时,用技术条件达成伪原创和盗版者发布前的基本清理,同时对举报人的举报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人工比对和技术排查并下架,是每一个内容分发平台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或者说,这就是业内常说的避风港原则:通知+移除。

2.jpg

别拿避风来免责和打时间差

根据定义,“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因此,很明显可以看出,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是有用户举报,然后平台查处。

但以用户自发上传的理由来表明“无辜”,本身在言辞和事件处理思维上,就呈现出某种消极甚至是对盗版的暗自鼓励的态度。尤其是对竞品平台上的独家内容,更加不应有推诿的态度呈现,这才是避风港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避风,只是在风险频发中获得解决风险的机会,而不是用作合理的规避行业规则。

同时,避风港原则很多时候变成一种内容竞争上的时间差。举个例子:

许多音频本身有时效性,比如热门的定期放送的内容,用户有收听习惯,只要留出时间窗口,这部分核心用户就已经完成了收听(阅读),然后平台再负责任地根据举报来删除。

结果就是,平台在时间差内就可以完成对这部分高黏性忠实粉丝的内容分发和黏性保持。

毕竟,一般用户举手之劳的举报之后,并不会刻意地在网上公布举报时间和平台反映,也不会去事后求证自己的举报是否最终落实,且即使求证,或平台主动反馈,大多数用户也会允许平台有一定的反应时差。

3.jpg

整个行业还是没找到自己的方向

网络电台更像一个无限大的电台网络版,精致化程度亦不足。平台之间也很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差异化,所以在内容上,都尽可能的想要人有我有、人无我有。

因此,一些盗播或将畅销图书进行播音放送的行为,以及更为隐性的将一些音乐以剪辑、讲评的方式上传而带来的侵权问题,都很难得到平台方主动的遏制。

音频行业目前看来,其快速增长的时期已经结束,而其将过去的讲座、图书搬上音频,满足部分用户在乘车、健身时需求的红利,也已经稀薄。

目前看来,其盈利模式想要依靠用户付费(知识付费),或如传统内容平台那样走广告付费的形式,其效果都不太理想。

同时,知识付费的风口已经过去了,泛娱乐的音频平台,似乎很难有让资本市场激动起来的暴富故事。

张书乐 人民网、人民邮电报专栏作者,互联网和游戏产业观察者

-END-

本文由张书乐投稿一鸣网,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非经授权请勿转载,

向一鸣网投稿,请点击投稿按钮,详情请参阅《一鸣网投稿须知》。

互联网人都在关注的微信号

难道你还没有关注?